2008/04/09

Published 4月 09, 2008 by with 0 comment

二次罹癌不賠 孝子討回保金

聯合報╱記者何烱榮、孫中英/連線報導】


彰化市吳姓男子投保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,五年前發現罹患頰膜癌,獲理賠十二萬元;去年他又得舌癌,國泰認為是舊疾復發,不服簡易判決拒賠並提起上訴,彰化地院昨天判決確定,國泰應再賠十二萬。

吳姓男子在上訴中病故,由他兒子代父討還公道。國泰人壽對彰化地院的確定判決表示遺憾。公司聲稱,依防癌保單條款規定,「初次罹癌保險金」本來就只賠一次,是各保險公司的通例

法官柯永輝表示,國泰人壽定型化保險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雖然載明,被保險人投保間診斷罹患癌症,「每名被保險人以給付一次患癌症保險金為限。」但在罹患癌症給付欄處又載明「(限領一次/繳費期滿後)本人及配偶各廿四萬元」。

柯永輝說,依字面文義解釋,繳費期滿後才罹患癌症者,才有限領一次的規定反之,在繳費期間內發現癌症,罹癌給付應無請領次數的限制

他強調,國泰本身的條文彼此有出入,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場,保險契約內容若有矛盾或語意不明時,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吳姓男子第一次罹患癌症後,每年繼續繳納防癌保費,第二次罹癌時仍在繳費期限內,依約國泰應照賠

吳姓男子於八十八年間,向國泰投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;九十一年間,他因口腔不舒服,到醫院檢查確診是頰膜癌,向國泰請領保險金十二萬。

去年吳姓男子再檢查確診是舌癌,再度向國泰請領罹癌保險金,但國泰拒絕給付。


投保停、看、聽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.保險業務員會提供要保建議書,應保留一份,事後要與拿到的保單核對投保內容。
2.繳費要選擇支票或轉帳匯款,避免現金繳費被業務員拿去【周轉】。
3.確認防癌險理賠是「限初次罹癌理賠」還是「罹癌理賠」?
4.確認保單是否載明:被保險人擁有罹患重大疾病後,免除繼續繳納保費的豁免權。
5.保單後面有「客戶應告知事項」涉及理賠權益,一定要自已填寫,不要讓業務員代填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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